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调整着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行政机关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我们能想到的自动执行例子就是房地产按揭贷款,届期银行会自动扣款,这算是最接近智能合约的例子。同样公民之间也不能越过国家单独修改第二套帐本,这将将极大增强房屋登记的效力。
可以用更加通俗的语言来解释区块链,人们热衷的麻将牌所反映的同样是区块链思想:各个区块头尾相连。然而,在区块链背景下,帐目是清楚的,谁付了多少钱,这一切都是清清楚楚的,而且分帐式帐本会同步给所有的参与人。传统的国际汇款采用的是中心记帐模式,每个国家的银行是这个记帐模式的中心,要完成一次国际汇款,首先需要本国银行确认,还需要各国银行之间再完成确认,所以,你可以理解,一次国际汇款往往需要几天,而且还要支付较高的手续费。东南西北,分布式记帐,完全的去中心化。二、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区块链的灵魂 1.以太坊:90后小伙开创的千亿市值 在区块链的应用中,绝大多数人知道比特币的概念,但还有一个叫以太坊的网络不得不提他的创立者是一位俄罗期90后程序员维塔利克,他用了5年时间写了一个以太坊,以太坊当前市值高达1000亿美元。
我们在实际中也曾看到过很多案例:众筹发起人逃跑或毁坏帐本的情况下,众筹帐目就完全变成了一团糊涂帐。本文将揭晓区块链完整的试验结果,并对它的未来发展格局作出分析和预测。类似电脑量刑那样的软件,其核心是法律推理系统,而关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成果的积累在中国还极其薄弱。
不久由沃尔特?珀普、本哈德?施林克开发出了JUDITH律师推理系统,旨在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电脑量刑所体现的规范化,势必忽视地方性知识、上下文脉络以及具体情境,而这些字里行间的意义之网对于法律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司法运营电脑化(virtualising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还可以或多或少在不同相当程度上解决适格法官人数不足、司法经费匮乏、法律适用统一化程度较低、司法腐败蔓延等具体问题。何况法律在不断修改,知识数据库的更新以及解释规则的调整也需要不断进行,在网络结构中只要某一事项的重新定义出现过失,就有可能成倍放大误差、引起自动化处理的结果异常――这也将导致建构和维持电子计算机法律专家系统的成本居高不下。
执法者和司法者始终面对的是各种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为了有效化解矛盾,法律推理和法律议论必须摒弃唯我独尊的态度,必须善于倾听不同的主张和论证,必须使决定具有普遍说服力,让对立双方都接受和认同。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法院是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关系的校准器,是秩序形成和维持的枢纽。
例如淄川区法院院长王建东说过,当地农村、山区地带法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自由裁量权往往被滥用,在这样的条件下应用量刑软件来办案,实质上还是用制度约束人 ,使审判更加符合统一的专业化标准。在这里可以看到,中国法院改革纲要期待多媒体和数码信息技术主要发挥以下三种功能:(1)作为审理活动的工具,帮助法官和律师获得诉讼资料、记录勘验和询问结果、开示证据等;(2)作为法院管理的装置,保存和移送审判数据、及时掌握庭审实况、通过录音录像制作法院文书等,(3)作为实况观测的窗口,使得办案过程实现可视化、对庭审进行现场转播、舆论监督。三、司法运营电脑化的技术革新 互联网和数码信息技术也为中国审判方式创新和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杠杆和机遇。假如这样的初级系统软件只被当作审判的辅助性工具,只在有限的范围内用于减轻检索负担以及避免疏漏,那不仅无可非议,还应大力支持。
在这样的状况下,假如采取的只是把有关条文形式化、再追加若干解释规则的朴素方式,那么作为逻辑程序而执行时就很容易出现知识本身不循环、只是逻辑程序空转之类的问题,也很难对否定性表现进行适当处理。计算机软件系统能够从技术上确保全程留痕,也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类似问题。例如仅义务条款,就有应该和必须等不同表述。网络社会和网络法的概念也进入大众传媒的视野。
所有这些动向,都对现代法治的制度安排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都很值得我们认真考察、分析以及思索。在这样的意义上,有关努力当然是值得给予充分的评价的。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了第一个电子化、智能化法庭。再者,判决自动生成的技术如何与法律解释和法律沟通兼容,如何防止人工智能压缩法律议论的空间?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确保程序、辩论、共识的司法三要件不仅维持、而且还进一步强化?如何为法律职业提供新的坚实基础?这些问题都是必须认真考虑的。
加上1990年代高歌猛进的数码化、互联网化的社会结构转型,也只有不到三十年。例如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推出 C2J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具有审理工作支持、裁判文书分析、移动终端办案APP等35个子系统,涉及类案呈送、远程庭审、跨境取证、协同执行等许多功能。到199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赵廷光教授领衔开发了实用刑法专家系统,由咨询检索系统、辅助定性系统、辅助量刑系统三个部分组成,兼有检索法律规范信息和对个案进行推理判断的功能,曾经被一百多家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采用 。总之,审判空间正在发生非常激进的改革,雷厉风行、天翻地覆,并且势必影响今后各种法律机制设计以及法学教育的场域,我们不能不从正反两个方面来仔细观察、深入分析、全面评估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在审判空间的各种波及效应,从制度和思想上采取未雨绸缪的应对举措。本文试图在惊呼机器人法官来了的社会热潮中进行一点冷思考,追溯司法体制改革的初心和真谛。在中国,运用计算机系统建立法律数据库、辅助审判业务的代表性构想,不妨追溯到龚祥瑞和李克强在《法学杂志》1983年第3期发表那篇论文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
有人试图把美国的《联邦量刑指南》作为机械化审判的辩护理由,这是错误的。如果在不经意间司法系统被唯算法论所支配,那么合法正义就难免被算法绑架、被数据处理商绑架的命运。
对于法律的决定过程而言,无论哪一种观点都可以在平等而公开的程序竞技场提出来,都需要经历说服力比赛的洗礼。用3年时间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与高、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力争5年内建立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案件的管理、信息和统计数据收集、传输等纳入网络系统,提高人民法院各项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江苏省高院在2014年建立诉讼服务网江苏法务云,不仅提供诉讼、审理、司法行政方面的信息服务,还是判决执行过程也可视化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平责任原则以及屡见不鲜的合理的、可预期的等术语,在法律推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有关事项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给出、实际上也不可能给出明确的定义。
还规定2000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对各类案件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工作。假如语汇储量不够,法律知识的数据库与推理引擎相结合就很容易频繁发生没有意义的检索。实际上,山东法院推广电脑量刑的确产生了借助计算机语言形式来使法律语言更加规范化的意图和客观效果。从阿尔巴到阿法狗,再到阿法元,只有十七年。
于是法官和当事人都试图用科学技术之光来照亮那个容许自由裁量以及非正式操作的暗箱,借助计算机来保证审判的公正、效率以及精密。大约与此同时,日本的电子技术综合研究所(现为独立行政法人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也以KRP程序语言编制出包括实体法和诉讼法两种规则及其相互关系在内的专利法检索咨询软件 。
在这样的现代法治体制面前,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都只是实现合法正义的辅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这是我们始终应该铭记的一条基本原则。另外,计算机法律专家系统和司法行政支持系统的研究开发也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
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管理需要的,具有快速反应和宏观分析能力的现代司法统计工作和管理体系。一般而言,传统式样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是耗时费力的,需要购置和安放卷轶浩繁的法律法规、判例以及诉讼卷宗,需要相应地扩大办公面积和人员编制,但计算机系统和多媒体可以帮助原先条件比较落后的中国司法机构实现跨越式发展。
还有必要指出的是,目前中国关于法律知识的数据库依然非常不完备 。2016年3月15日,计算机智能网络程序阿法狗(AlphaGo)以4:1的战绩击败围棋世界冠军李世石,引起全球轰动。鲁特哥兹大学到1977年已经开发成功世界上第一个计算机法律专家系统――根据LISP程序语言记述的处理公司并购税务问题的TAXMAN,有利于精准和迅速处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 。不难想象,从1990年代末开始,法国社会思想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曾经深入分析过的那种合理的、精密的权力关系以及微观层面的规制化、组织化、效率化、机械化的风景,究竟是如何以计算机系统和数码信息技术为杠杆在中国的各级法院渐次展开,终于蔚为大观。
这个查询系统的进化版本就是后来闻名遐迩的中国法律信息检索系统北大法宝,记得早期它的标语是e法律,0距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权的中立性注定了对不同利益诉求和价值判断采取兼容并蓄的态度。
而最早的相关实践,或许是我亲眼所见北京大学法律系留美回国青年教师张力行和几位研究生在极其简陋的条件下于1985年着手创建涉外法规查询系统的场景。要问理由何在,答曰:首先,任何法律专家系统软件都意味着作出一种纯粹的法律实证主义预设。
一旦审判主体和决定者难以特定,那么权力边界也就变得模糊不清,司法问责制就很容易流于形式,至少推卸责任的可能性被大幅度扩充了。第一个改革五年纲要是从加强法院办公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法院管理水平角度来理解信息技术的意义,强调要审判法庭要配备安全检查、法庭文字录入、录音、录像、投影、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相应的技术设备,要求各级法院在2001年底前,基本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法院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应用。